书法欣赏是一种认识活动、思维活动,是一种艺术的再创造。因而,欣赏过程中必然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。
面对同一件作品,不同的欣赏者褒贬不一;对同一件书法作品,同一个欣赏者随着人生阅历的增长、文化修养、鉴赏能力的提高,其感受也会不尽相同。这是由认识的主观性质而决定的。应该说,这种现象是正常的。但这也并不等于说书法欣赏没有一定的标准和尺度。欣赏过程中片面强调欣赏者的主观性而否定书法美的普遍规律,或只片面强调书法美而排斥欣赏者的主观意识和判断,两者都是有害的。欣赏者的主观意识和判断,只有建立在相应的书法美的普遍规律的基础上,其判断才会显示光华,欣赏才是正确的、有价值的。
书法欣赏中,没有丰富的想象和联想的补充,像认字一样的把书法作品只看成是一些抽象的符号,就无从谈及书法欣赏。近代书法大家沈尹默在《书法论丛》中说:“不论是石刻或墨迹,表现于外的,总是静的形势,而其所以能成这样的形势,却是动作的结果。当初的动作态势现在只通过作品留在静的形中。要使静者复动,就得通过耽玩者想象体会的活动,方能期望它的再现。于是,在既定的形中,就会活泼地看到往来不定的势。在这一瞬间,不但可以发现到五光十色的神采,而且还会感觉到音乐般轻重疾徐的节奏。这说明书法欣赏是积极能动的。只有通过欣赏者展开想象和联想的翅膀,才能使视觉形象与动觉形象结合起来,书法欣赏才得以实现。
然而,仅仅发挥想象和联想是不够的。任何一件书法作品,总是历史的积淀。其中,不但有作者的学识修养,精神气质,思想情感,审美趣味倾注其中,而且总是留有特定的时代烙印。因而,欣赏书法时,必须对作者、作品作详细的了解。